案例回放
某省直预算单位委托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开展节日慰问品定制背包采购供货项目采购。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环节专项设置满意度评分项,该项评审规则明确:投标人提供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的同类货物销售业绩,且出具业主盖章的“好、优、满意”等肯定性评价,每1份得3分,满分3分;需同步提供中标/成交公告截图、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或结算发票、满意度证明全套材料,缺一不得分。
某供应商对该条款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属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主张该项评分将满意度作为必备材料,变相限定业绩仅限政府采购,构成差别待遇,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财政部门经全面核查,最终认定本次满意度评分项设置旨在把控产品质量、交付时效与履约服务,合法合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1.政府采购项目中,满意度可以作为评分项纳入评审因素吗?
2.满意度评分项如何合规设置?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项目中,满意度可以作为评分项纳入评审因素,但必须合规设置,严格契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某位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其合规核心判断应围绕是否贴合履约需求、是否量化可评、是否构成歧视排他等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得设置无关或歧视性条款。结合本案来看,某省直预算单位定制背包采购项目设置的满意度评分项,被财政部门认定合法合规的核心依据有以下三点:其一,与履约能力、服务质量直接相关,满意度是供应商过往同类项目交付质量、服务响应、售后保障的综合体现,属于评审供应商履约能力、服务水平的合理范畴;其二,具备客观性与可验证性,要求供应商提供业主盖章的书面评价,搭配合同、验收材料等佐证,让评价内容有据可查;其三,无行业、区域限制性要求,评分仅针对同类货物业绩,未限定项目来源、所属行业与地域,市场化合作项目同样可参与评审。
针对满意度评分项如何合规设置?某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满意度评分项合规设置需紧扣项目履约需求,确保客观可量化、无排他性且分值合理。首先,评分范围应严格限定于与本次采购标的同类项目;其次,评价标准必须刚性明确,禁用“服务好”等模糊表述,可限定为“满意、优秀”等具体等级,并配套完整证据链(合同关键页、验收证明、盖章评价函);另外,严禁设置隐性门槛,如不得限定“仅政府采购项目有效”,所有合法业绩应同等认可;同时,分值应合理控制,通常单项不超过3分,符合关于评审因素与服务质量相关的法规要求。
综上,“满意度”能否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评分项,核心不在于概念本身,而在于条款设置方式是否科学、合法、公平。唯有紧扣采购项目实际、佐证材料充分、评分标准刚性、无任何排他性条款的满意度评分设计,才是政府采购制度所允许和鼓励的合规实践。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