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这次会议提到的“三次分配”顿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是一项关系民生,尤其是普通老百姓的大事,甚至可以说代表着普通民众对国家和社会的一种期待。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最后要“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一、什么是“第三次分配”?
目前国外研究的主要是“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尚未查询到关于“第三次分配”或者类似于的概念。某种意义上属于“本土产物”,源于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书中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分配,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按照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侧重公平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等这一收一支所进行的再分配。第三次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资源捐赠而进行的分配。”这一概念最终被党中央的文件所采用。概念的提出与理解是两回事,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角度也会形成不同的定义和内涵。辜胜阻副主席(现任十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常务副主席)认为“第三次分配”是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自觉自愿的方式再进行一次分配,主要内容是慈善捐赠,包括扶贫、助学、救灾、济困、解危、安老等形式。苏京春(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认为“第三次分配”就是个人和企业出于自愿,在习惯、道德以及机制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主要内容是慈善捐赠,形式可以呈现出社会所需的多样化,但最终结果是通过收入阶层中的富裕人群资金流向相对贫困人群而实现社会收入转移,以此来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补充。我认为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次分配”,亦或是“第三次分配”,只要是“分配问题”,其核心围绕的就是“生产问题”。没有生产就没有分配,没有分配也谈不上生产,从社会角度来说消费某种意义上只是生产和分配的过渡阶段。“初次分配”的主体是生产者,分配规则的导向是为了创造更多的财富,最后是满足生产者的需求。“再次分配”的主体是政府,亦或称为公共部门,分配规则的导向有人认为是“公平”,我认为“再次分配”的导向还是创造更多财富,只是这里的财富是“社会财富”。“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又变成了生产者亦或是获得分配的生产者,分配规则的导向有人认为是“道德”。我认为“第三次分配”的导向还依然是创造更多财富,只是这里的财富从“物质财富”变成了“精神财富”(精神财富是不可货币化的财富)。正如总书记所说“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共同富裕不仅仅是物质财富上的共同富裕,是物质与精神财富的共同富裕。
二、什么是社会信用体系?
谈社会信用体系,首先要从诚信开始。诚信或者说“诚”“信”最初源于人对自然、鬼神、祖先的崇拜或者信仰。面对这些主体,人持有的是敬畏、虔诚与真心;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人”地位的提升,开始转变为对“首领”或者“宗长”的信服与遵从;再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诚信逐渐称为不同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的相互存在,但是诚信的产生与民族诚信文化是两个概念。我们一直再说,诚信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事实上诚信作为民族内核是伴随儒家文化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最初孔子提出了“仁义礼”三德,而后孟子继承并提出了“仁义礼智”,即“四维”,到西汉汉武帝时,大儒董仲舒提出了“仁义礼智信”,即“五常”,由此诚信才真正称为核心文化。诚信是社会信用的道德来源,不可能离开诚信谈社会信用,但是社会信用不同于诚信,有其独立的逻辑和体系。目前比较公认的说法是吴敬琏先生在为《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作序时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信用”的概念,而第一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是2002年党的第十六大报告。由此可见,从第一次提出概念到现在,社会信用的发展时间不过20年。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之前也存在“社会信用”的相关内容,只是概念上尚未形成。这里我觉得没有太多争论的必要。任何事物都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质变的形成并不否认量变的存在。当然,即便在这短短的20年里,我们对社会信用内涵的认识也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局限在金融和交易领域。信用问题更多体现在借钱还钱,发货付款等方面。第二阶段开展有了变化,除了金融和交易以外,依法纳税、产品质量等也被认定为是信用问题。第三阶段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信用问题不再局限于金融和交易,而是覆盖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违法违规等。比较明显的例子就是行政处罚信息。在此之前,行政处罚信息就是行政处罚,与信用无关,后来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后,被行政处罚就意味着是失信行为,相关信息也成为了失信信息。从诚信的发展到社会信用的变化历史来看,表面上是一些概念的调整,其所代表的其实是基于人与人之间信用机制的社会体系正逐渐被基于制度化信任机制的社会体系所取代。这是社会信用的核心价值,代表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
三、“第三次分配”与社会信用体系
分配问题并不是信用问题,但是与信用相关。这种相关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分配问题表面上处理的是“财富”,但是本质上处理的是“关系”,而信用是“关系”的基础,因此谈分配问题离不开信用;二是分配制度也属于一种资源配置,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信用是一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机制,因此谈分配问题绕不开信用;三是分配目的最终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人的发展,良好的信任关系或者信用环境是人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谈分配问题需要社会信用。“第三次分配”按照上述我们的理解其导向侧重于“精神财富”的创造,从而实现总书记所说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有的学者描述了“第三次分配”的具体形式,比如对公益慈善事业。那么“第三次分配”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呢?我们从三个方面谈谈想法:其一、在“第三次分配”上,分配主体虽然出于特定的动机或者需求,但是在行为上应当是完全自愿和自由的。简单来说,分配主体是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次分配”确保真实意愿是基础。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如何为“第三次分配”营造积极诚信氛围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氛围包括诚信意识的培育,也包括诚信意识的保护。其二、“第三次分配”面向特定对象的分配实施,既是分配主体的真实意愿的表示也是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简单来说,分配除了主体意愿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乡规民约,不得与行业习惯、公序良俗等冲突,因此,社会信用建设应当构建相应的诚信合规体系保障“第三次分配”。其三、“第三次分配”的目的是促进“精神财富”的增长,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精神财富”是需要特定信用环境支撑的。基于制度化信任机制的社会体系就是这种特定的“信用环境”。因此,社会信用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有利于信用环境建设,也将有助于“第三次分配”质量提升。(未完)
(来源:湾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