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分析
本案例反映了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在对投标人的服务机构和维修人员进行要求时,应注意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即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一旦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废标。
货物采购项目往往同时涉及货物的培训使用及维修服务等问题,按照采购惯例,此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所售商品的本地化售后服务作出承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培训维修服务,以保证售后服务质量。但是,在案例所涉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却作出了“投标人注册登记地不在H市的,则在H市应有工商注册登记的服务机构”的规定,这就导致在招标之前没有在H市工商局注册的供应商都不能参加此次招标。然而,经工商注册的办事机构并非是提供有效售后服务的必要条件,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制订的招标文件要求售后服务机构为在本地进行过注册登记的机构,实际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处理情况
最后,投诉处理部门对投诉作出了如下裁决:本项目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的规定,决定对本项目予以废标,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相关建议
采购人想要组织开展好货物采购项目,尤其是该项目同时涉及货物的培训使用及维修服务等问题,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培训维修服务的明确要求,以保证售后服务质量,是没有问题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绝不能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将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作为资格要求中的废标条款。在具体操作时,可以进行合理地转化处理。如在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中,将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作为加分项(比如设置2分左右的分值),以引起投标单位的足够重视,努力通过各种方法解决此类问题,推动政府采购项目规范有序开展。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