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种观点认为,低于成本价中标后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承包人在中标后以低于成本价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越来越多的案件对承包人的该种主张不予支持,主要包括如下裁判观点:
第一,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并非出于对其缔约自由意思本身之强行约束,而是基于《建筑法》以维护建筑产品质量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考量做出的规制。同时,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投标人在自主报价并中标施工的基础上,在施工过程中又以合同约定工程价格低于成本价,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属于效力性规定。同时,招标投标法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其目的是规范招投标市场,防止投标人间产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对于招标人公布自己期望招标的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公布底价的要约行为,还须合意才能约束双方。投标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当能够理性地评判自己的民事行为及其后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竞标,如其认为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过低无法赢利,可以选择不参与竞标,其并没有处于一种无可选择的境地,其中标后又以诉讼的形式改变结算价款,脱离了当初达成合意的初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和费用,投标人投标文件中也承诺投标报价中已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责任和义务的费用投标报价,投标人必然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预算,其投标报价是投标人自主计算范畴。
第四,投标人作为专业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应能够依据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准确核算工程量,据此判断投标最高限价或投标控制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而选择是否参加投标。承包人在自主投标并中标后,又以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为由主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投标人压低报价中标工程之后,又允许其在结算时以低于成本价为由主张中标合同无效而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将极大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此亦为法律不允许。
另外,从举证责任分配上,中标人主张低于成本价的,应提供证据证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否则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投标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即企业的个别成本,则对中标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再如(2020)京0109民初68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对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6156工程新建公寓楼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该法中所指建设工程的成本价对不同承包企业而言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其成本管理控制能力,低于成本应理解为企业个别生产成本,企业个别成本与企业规模、管理水平相关,管理水平越高的企业其个别成本越低,故招标过程中A公司编制的工程造价标底造价严格讲并非成本价认定的根据。对于成本问题,应由投标人加以关注并结合自身能力预先估测。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并非出于对其缔约自由意思本身之强行约束,而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维护建筑产品质量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考量做出的规制。
综上,对于低价中标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虽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但越来越多的裁判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立法本意方面,并不当然因为低价中标而认定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虽然都规定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但对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应区分管理性强制规定和效力性强制规定,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区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规定,一是审查法律及行政法规是否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二是审查违反该条款的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对“中标无效”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认定的中标无效的情形。从立法本意上来讲,该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条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从文义解释看,对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其前半部分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后半部分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对这两部分内容,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招标投标法并未规定任何法律责任;但对于后一部分,该法却在第五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因“中标”即表明当事人双方的要约、承诺达成一致,是合同成立的表征,故如果法律明确指出“中标无效”即可认定是对合同效力的否定性评价。这一差异表明招标投标法对该条的两种情形的法律评价是不同的,否则不会对同一条文在法律责任上进行刻意区分。而是否明确规定违反某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是区分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的标准之一,故依此标准来判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属于效力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