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有关决策部署,依法打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出今年以来整治行动中查处的5起典型案例并予以公布,警示生产销售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1:孝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5月,孝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县城区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整车质量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该车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该电动自行车行作出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云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云梦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辖区内某电动自行车行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车行销售的两款某品牌电动自行车(1.元气-H豪华版前碟CA-A型1辆;2.M25-H豪华版前碟AC-A型1辆)均装有座椅靠背。经现场核对,该电动自行车车辆尾部加装了座椅靠背,改变了车辆外形结构,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符。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孝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遮阳伞、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规定。构成了对电动自行车加装座椅靠背的违法行为。依据《孝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安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专卖店销售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充电器型号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安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检查中发现,该电动自行车专卖店销售一款型号为TDT3252Z的电动自行车随车配备的充电器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充电器型号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将随车产品合格证书上配备的型号:DZQS4818-01-YD充电器更换为型号:DZQS4830-01充电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孝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非法拼装行为。依据《孝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孝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城区某电动自行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三网一中心”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城区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销售已撤销CCC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正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15Z)与线索反映情况一致。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49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孝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自行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11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城区某电动自行车专卖店进行产品抽样检测,发现该店销售2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所检项目中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依据《2025年孝感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孝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产品2辆,罚款7537.4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