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中,为一个项目争得头破血流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了竞标,大家都费尽了心思。但在投标前,你是否仔细分析过招投标的规则,哪些项目必须招投标?哪些项目可以不招投标?什么情况下既使中标也是无效的?这3个问题并不是无关痛痒。只有明白规则,才能利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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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 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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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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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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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标准的,也必须招标。
一个项目如果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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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例如有关国防科技、军事装备等项目,因招标的公开性要求与保密规定相矛盾,不适宜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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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救灾项目:如发生地震、风暴、洪涝等异常紧急灾害情况,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项目,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组织招标,否则将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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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以工代赈是国家扶贫政策,由国家安排资金建设相关工程,让受赈济地区农民通过参与工程建设获取劳务报酬,故不适宜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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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若项目功能客观上必须使用指定的、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且只能由特定的单位提供,无法通过招标选择供应或承包人,则可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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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采购人自身需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等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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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允许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不再经过招标,将相关工程、货物或服务直接发包给自己,可降低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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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原项目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因客观原因需向其追加采购,且原中标人具有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资格能力,不追加采购会影响工程施工或产品使用功能配套的,可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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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项目:若国家有其他相关规定,明确某类项目因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标,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此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若两次招标失败,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不再进行招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将设计或施工业务分包时,若分包的设计、施工属于 “必须招标的项目”(即同时满足范围和金额标准),则仍需依法招标。仅当分包内容不属于 “必须招标范围” 或未达金额标准时,可自愿选择是否招标。
同时,国有企业境外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等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等,通常也可以不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是中标无效的常见情况:
-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招标人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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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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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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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 投标人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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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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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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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 评标委员会违规: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若由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其他情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
此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等恶意串通、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情形,也会导致中标无效。
“中标无效”,那么中标通知书和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也是无效的,没有法律约束力。施工企业应当获取的工程款将不能得到法律保障。